刑事和解后是否能免刑
一、刑事和解后是否可以免刑
1、刑事案件和解后能不能免于刑事處罰,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案情比較輕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二、有刑事諒解書是否可以減刑
受害者出具了諒解書的,法院都會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但具體量刑還要以具體案件情況為準,這只是法官考慮的一個情節。如果已經被判刑罰了。有被害人的諒解書,不是可以減刑的條件。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等表現才能夠減刑。一、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二、可以減刑的情況有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三、免刑事處罰可還會緩刑嗎
1、不會,緩刑與免除刑事處罰的區別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反之,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則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十七條
四、免于刑事處罰可以有案底嗎
1、免于刑事處罰,是法院已經認定行為構成犯罪,但是根據《刑法》規定,不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一種方式。已經構成犯罪,就會有案底。
2、免予刑事處罰,只是免除對被告人刑罰而沒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點從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必須確認被告人構成犯罪這一條件中就足可得到證明。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免予刑事處罰雖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但卻是刑罰的必要補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五、緩刑后能做刑事處罰嗎?
緩刑結束后算受過刑事處罰。緩刑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措施,緩刑期滿后,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但不不表示不構成犯罪、沒有接受刑罰。所以緩刑結束后仍然算受過刑事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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