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一審敗訴,二審能否勝訴?
一、民事訴訟中,一審敗訴,二審能勝訴嗎
民事訴訟中,一審勝訴,二審也有敗訴的可能。二審是否能勝訴取決于原告是否有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如果證據充分,可以獲得勝訴。如果證據不充分,而被告上訴后有新證據提交的,可能會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二、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發回重審,是由其他法官進行審理的。
二,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重審的案件的一般都是具有爭議性的地方,但是在司法程序上的硬性規定的導致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延緩自己的判罰,從而需求合理的解決方式幫自己減緩自己的罪行,所以在有關的案件的處理上,發回重審的難度越來越大,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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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
[1]《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
[1]《若干意見》 第182條
[1]《若干意見》 第183條
[1]《若干意見》 第185條
三、刑事案件二審發回重審能取保候審嗎
上訴后如果被裁定發回重審,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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