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和法律依據。
一、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申請個人破產有以下兩個條件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與不能清償并不相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
總的來說,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滿足以上要求的欠款者才能申請個人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五條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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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條
二、企業破產的申請人都是有誰?哪些人才有資格申請企業的破產
企業破產的申請人都是有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和公告的時間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時應提交如下資料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有擔保的債權,應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人可以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以及發現資不抵債的清算人。對此,法律還有哪些規定?請看下文
三、個人申請破產的好處與壞處,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利
1、保護家庭和個人。
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破產制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實際上能夠起到相當的保護作用。
2、保護“債”的履行。
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其實可具體分為負債的自然人個人或消費者個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這幾類個人債務人在我國市場經濟實踐中所占數量極大。
(二)個人申請破產的弊
1、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
2、個人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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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四、個人申請破產的程序是什么
個人不能申請破產。我國大陸地區并沒有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迄今為止我國僅將企業法人納入適用破產法的主體。因此,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解決該類糾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條的規定,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由三項事實構成
1、企業經營不善;
2、嚴重虧損;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3條
五、如何申請破產清算,申請破產清算的程序
您好!關于“如何申請破產清算,申請破產清算的程序”的回復如下對于申請破產清算的程序,破產程序是指對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處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國家中,債務人既不能以其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又不能達成和解結束債務關系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而免除其余無法清償的債務,稱為破產(見破產法)。破產案件歸法院審理,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稱為破產法院。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破產程序基本相同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六、個體戶可以申請破產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個體戶不可以申請破產。可以申請破產的主體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而個體戶不是企業法人,所以不能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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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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