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一、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
你好,關于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有以下兩種方法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房產證糾紛怎么處理,房產糾紛如何處理,房產糾紛怎樣處理
1洽談處理。2調停處理。調停,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兩邊,在不能經過彼此洽談房產糾紛處理時,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在房地產管理部分、消費者協會或別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經過說服,促使兩邊當事人依據有關商品房出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則,彼此諒解,達成寬和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處理的一種方法。3裁定處理。裁定又稱公斷,是指買賣兩邊在爭議發作之前或爭議發作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裁定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性規章、規則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機關、社會團體和自個的干涉,裁定委員會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聯系。裁定判定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結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疑問。如要選用裁定方法處理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有必要訂有裁定協議,自愿將糾紛遞交裁定處理。假如兩邊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遞交裁定,那么就不能選用這種方法處理糾紛。4處理。購房糾紛的處理,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分調停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訴,由該管理部分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詳細行為。就方法而言,處理通常經過一級決議和復議兩個期間。其間,一級決議是復議的條件和必經程序。包含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子的復議依《復議法》的規則進行。
三、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對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解答如下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筑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占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后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準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準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后,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準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四、集體土地糾紛怎么辦,村集體土地糾紛的處理
你好,關于村集體土地糾紛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1]《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五、承包權糾紛一般怎么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怎么處理?一般要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定決。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大調解的范疇,糾紛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生效;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愿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訴法解釋》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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