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怎么計算?
一、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應該怎么算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10]220號)第三條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三)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
(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那么,既有向銀行借款,又有統借統還借款,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或選擇(一)的計算辦法或選擇(二)的計算辦法,不能同時適用(一)、(二)兩種辦法計算。
2、上述政策是針對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是地方政府金融辦批準成立的,沒有取得人民銀行與銀監會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不屬于金融機構。同樣投資擔保公司也不屬于金融機構,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利息,投資擔保公司利息,取得利息發票,土增清算時不可以按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扣除。
引用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二、土地增值稅之轉讓舊房在加計扣除時年限怎么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第七條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6]21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可以視同為1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2005年10月購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產,可按5年計算加計扣除。
引用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七條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6]21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三、舊房土地增值稅怎么算
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序號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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