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嗎
一、勞動者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嗎
1、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于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二十條
[1]《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1]《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1]《關于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二、用人單位在何時解除勞動關系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呢
用人單位何時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在什么時候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四、用人單位在何時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五、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支經濟補償金嗎
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2非過失性辭退;
3經濟性裁員;
4勞動合同終止未續簽(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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