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中承租人的義務和法律規定
一、租賃中承租人的義務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租賃中承租人的義務如下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通知義務,租賃合同到期沒有續約的,當事人需要返還租賃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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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十四條
[2]《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3]《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二、倉庫租賃合同承租人有哪些義務,法律上如何認定
倉庫租賃合同承租人應承擔以下義務1、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倉庫的義務,沒有約定的,按照倉庫的性質使用;
2、妥善保管倉庫的義務;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
一、房屋租賃糾紛的有哪些類型
房屋租賃糾紛的類型如下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這類糾紛占租賃糾紛的70%,是目前房屋租賃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當事人欠租金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拖欠租金的企業并不少見;
2、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的糾紛;
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不規范,主要不完整,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發生租賃糾紛,由于租房雙方缺乏法律知識,或者怕麻煩,圖片簡單,特別是農村股份公司村民租房時,很少簽訂書面合同,留下糾紛的種子;
4、變相出租房屋出租糾紛,以逃避管理和逃稅;
5、專業市場欠租金戶聯手拒交租金,發生租賃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出租的房屋漏水負責人是誰
出租的房屋漏水負責人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三、分期買車租賃好嗎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三、租賃合同中屬于承租人義務的是
一、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按照使用細則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于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三、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五、瑕疵通知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四、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承租人的法定權利是
1選擇租賃物和供貨商;
2占有、使用租賃標的物;
3租期屆滿時,選擇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
4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五、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義務
1、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請問一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是什么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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