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合同欺詐?
一、合同欺詐,怎么處理合同欺詐的手段有哪些
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表現,是圍繞合同的主要條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虛假的陳述或說明,或制造假象、隱瞞真相,目的在于騙取對方信任,利誘對方簽訂合同,借履行合同來獲取非法利益。因此,就個案來講,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詐騙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詐騙要廣。一般來說,合同民事欺詐的手段包括以下幾種1、虛假的質量欺詐,在合同標示質量條款上作出引人誤解的不真實表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具體表現為假冒他人或虛構個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為欲訂合同的標的物;或是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印制虛假標志,標遲出廠期,延長有效期,擴大保質期,以推銷劣質、過期商品等。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比如欺世盜名,偽造證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詐騙錢財。
4、虛假的宣傳欺詐。指當事人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合同標的質量、成份、性能、用途、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誘惑他人與其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指當事人利用虛假或令人誤解的價格條款或條件誘騙對方與其簽訂合同,從中漁利的行為。對于欺詐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引用法規
[1]《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二、買賣合同欺詐防范是
買賣合同的欺詐防范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2、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3、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5、注意惡意履行的防范。
6、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三、合同欺詐行為處罰辦法都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合同欺詐行為處罰辦法包括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是被責令向被欺詐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等。具體會受到怎樣的處罰,與合同欺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給被欺詐者造成損失等有關。
四、買賣合同能怎么防范欺詐漏洞行為
買賣合同中反欺詐,應當做到1、加強對相對人的資格審核;
2、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的擔保及有關手續;
3、在合同中約定,因欺詐導致合同被撤銷的,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條
[1]《民法典》 第五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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