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在贈與條件未成就時,是否有效力?
一、我想咨詢一下附生效條件的贈與合同在條件未成就時是否有效力
條件未成就時沒有效力。附生效條件的的合同則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約定條件,條件成就是合同生效,否則合同就不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什么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附義務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
一、什么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時,要求受贈人承擔一定義務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例如,贈與人向一教育機構贈與一筆資金,約定在3年內由受贈人負責建成一所希望小學;贈與人將自有私房贈與他人,但約定由受贈人用該房屋為贈與人抵押一筆債務。附義務贈與,若附加條件合法,則贈與有效;若附加條件違法,則贈與無效。二、附義務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后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192條第3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使合同繼續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后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后,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92條
三、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解除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以及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撤銷合同。一般不是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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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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