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是指什么,規定是什么_環境保護的原則
一、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是指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二、新環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則是什么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環保法所遵循、確認和體現并貫穿于整個環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環境保護基本方針、政策,是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準則,是環保法本質的集中體現。環保法的基本原則有
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臺治理的原則。該原則是指預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及環境損害的發生;在預防為主的同時,對已經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
用較小的投入取得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相結合的辦法,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規劃、調整工業布局、加強企業管理、開發綜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開發者保護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是明確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其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及其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職責,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損害。
5.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是指人民群眾都有權利和義務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進行群眾性環境監督的原則。
三、保護環境15條的規定有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四、環境保護的基本有些什么
1.自然環境。為了防止自然環境的惡化,對青山、綠水、藍天、大海的保護。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采濫伐、不能亂排亂放、不能過度放牧、不能過度開荒、不能過度開發自然資源、不能破壞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等等。
2.地球生物。包括物種的保全,植物植被的養護,動物的回歸,維護生物多樣性,轉基因的合理、慎用,瀕臨滅絕生物的特殊保護,滅絕物種的恢復,棲息地的擴大,人類與生物的和諧共處,不欺負其他物種等等。
3.人類環境。使環境更適合人類工作和勞動的需要。這就涉及到人們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學、衛生、健康、綠色的要求。這個層面屬于微觀的,既要靠公民的自覺行動,又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法規作保證,依靠社區的組織教育來引導,要工農兵學商各行各業齊抓共管,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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