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車輛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有哪些?
一、船舶車輛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是什么?
您好,針對您的船舶車輛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是什么問題解答如下, 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為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船舶抵押登記也就是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申報材料1.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3.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辦理);
4.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共有人同意設定抵押的證明文書(適用于多人共有情況);
5.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復印件;
7.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船舶價值評估報告(適用時);
8.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對船舶價值認可的確認書;
9.承租人同意船舶設定抵押的文書(適用于已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船舶);
10.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的證明文書、原抵押權登記證書(適用于船舶抵押權轉移);
11.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十條對20總噸以上的船舶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
(一)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二十條
二、船舶的抵押權是怎么確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船舶抵押合同的效力主要指船舶抵押權的效力,分為對內和對外效力。
一、船舶抵押權的對內效力
1、船舶抵押權擔保債權的范圍,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權擔保性的效力,其擔保范圍除貸款債權本身外,還擴及其利息,遲延支付利息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2、船舶抵押權標的物的范圍,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權物權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權效力所及于的客觀對象。
二、船舶抵押權的對外效力
1、船舶抵押權對被抵押船舶處分權的影響,抵押權人只是在債務人不履行還貸義務時,有權就被抵押船舶的拍賣或變賣價值優先受償,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進行處分和收益,即抵押權效力并不及于船舶的處分權。
2、船舶抵押權對船舶租賃的影響,船舶承租人的租賃權并不因設定抵押受到影響;如果船舶抵押設定在先、船舶租賃設定在后的,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一般原則,船舶抵押權人主張實現其抵押權時,除另有約定外,船舶租賃關系應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權不受其主債權轉移的影響。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條
?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權登記,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一)船舶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所有權證書的頒發機關和證書號碼;
(三)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利息率、受償期限。
船舶抵押權的登記狀況,允許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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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抵押權的受償先后順序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船舶抵押權的受償順序涉及船舶抵押權與其他權利的受償順序和各船舶抵押權之間的受償順序。依《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首先為船舶優先權,其次為船舶留置權,再次為船舶抵押權,最后為普通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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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海商法》 第25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五條
四、船舶抵押登記過程是如何的?
專業分析抵押登記船舶的手續如下
1、如果船舶在20總噸以上,需要先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然后提交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等要求提交的材料;
3、再由登記機關審核;
4、最后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
五、船舶抵押權受償先后順序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船舶抵押權的受償順序涉及船舶抵押權與其他權利的受償順序和各船舶抵押權之間的受償順序。依《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首先為船舶優先權,其次為船舶留置權,再次為船舶抵押權,最后為普通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溫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聽律網網提醒,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引用法規
[1]《海商法》 第25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五條
六、船舶抵押與船舶登記的區別是什么
1.船舶抵押權,是指船舶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抵押貸款是一種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資方式。
2.船舶登記是賦予船舶以國籍和權利義務的行為,即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注冊,并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相應證書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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