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有哪些種類,租賃
一、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有哪些種類,租賃
您好,針對您的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有哪些種類,租賃問題解答如下你好,關于解決租賃合同糾紛的解答如下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诙僖皇鍡l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诙僖皇鶙l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诙僖皇邨l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诙僖皇藯l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诙僖皇艞l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诙俣l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诙俣龡l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凶馊宋唇洺鲎馊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诙俣鍡l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诙俣鶙l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诙俣邨l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诙俣藯l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谌酥鲝垯嗬模凶馊藨敿皶r通知出租人?! 〉诙俣艞l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诙偃粭l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诙偃鍡l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
[2]《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二條
[3]《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三條
三、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租賃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具體來說,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如下幾種1. 房屋損壞賠償;
2. 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
3. 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 二、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 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 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三、其他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以上就是一些有關于如何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相關信息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樣處理,怎么處理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大部分問題都來源于合同的簽訂問題沒有處理好,導致了更多的糾紛。那么到底該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呢?下面讓我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房屋租賃糾紛處理程序1、已按《條例》、《若干規定》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管理機關進行調處,未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在未完善手續之前不進行調處。
2、租賃當事人申請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時未提供書面申請的應及時補交。
3、區租賃局或租賃所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會的時間和地點,并通知租賃雙方當事人。
4、調解之后按具體情況作以下處理如調解成功應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達不成一致的,則終止調解,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參加調解,應終止調解,若雙方仍愿意調解則另行確定時間進行調解。
5、如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向承租方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材料。管理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后,對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向承租方應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承租人仍不遷出的,出租方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6、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的,若承租人已不實際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開門清點財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到場見證,該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及告知對方將采取措施的證明等材料;經核實有關情況后,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可以到場見證。出租方在清點財物之后應制作財物清單,有出租方及到場有關單位簽章,對清點的財務租方應妥善保管。以上就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也要明確的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引用法規
[1]《條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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