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如何定性處理
一、醫療機構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如何定性處理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檢驗時,有效期不變。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過期的,到衛生局從新審核辦理即可。
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即可。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執業許可證是有有效期的,一旦過了執業的有效期,執業許可證自動失效,必須到相關部門重新辦理。如果在過期以后繼續執業,那就可能違反法律了,帶來的法律后果需要執業的人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引用法規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27條
二、保外就醫法律程序,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正在服刑期間的犯罪分子申請保外就醫的法律程序包括
1.監獄、勞改隊、少年管醫院對其進行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
3.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
法律依據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八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引用法規
[1]《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八條
三、醫療事故處理程序,醫療事故處理程序有什么?
對問題什么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有哪些程序可以參考以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四、如何選擇醫療技術鑒定機構?
專業分析醫學會鑒定多數時候受同行相護影響,參加鑒定醫生缺乏法律知識和證據認知能力,鑒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
醫療糾紛發生后,選擇醫療技術鑒定機構需要高度重視,與案件的處理的最終結果息息相關。鑒定機構的中立性與專業水平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法律依據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項規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五、醫療事故中,醫生的處理程序
1、報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2、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例資料。”
4、調查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做出結論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后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詳細地向患者及其家屬說明情況和理由。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十五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九條
六、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有什么規定,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七條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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