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變更是否包括轉讓。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轉讓嗎
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就已經包括了土地轉讓等權利,我們在簽署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后,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我們再無對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后發生的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不包括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就已經包括了土地轉讓等權利,我們在簽署土地使用權變更協議后,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我們再無對土地的使用權。
三、了解一下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方式有哪些
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方式包括出讓、出租等方式。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法律依據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四、請問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的限制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的限制條件如下1、變更的方式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2、轉讓前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
3、簽訂轉讓合同;
4、轉讓后辦理過戶登記。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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