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承包的地上建養殖場,村里應如何補償?
一、在自家承包的地上,建的養殖場,現在村里要爭這塊地,村里應該怎樣補償
養殖場拆遷補償,包含以下七個方面1、畜禽舍及附屬建筑物的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
3、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拆卸、運輸、安裝、調試、精密度損失等);
4、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格乘以相應折舊系數;
5、搬遷費;
6、過渡安置費;
7、畜禽的貶損價值。
每個地方的補償方案不一樣,影響補償金額的因素包括四個方面
1、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地方領導比較開明所得到的補償會比較多。
2、養殖場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續;經營證照齊全的實際養殖經營者,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的,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是否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各種形式拆遷均會提到“在期限內”,超出規定期限內的不僅不會給予補償,當地政府還會組織力量進行強制拆除。
4、養殖場環評是否過關;養殖場環評等手續過關,那會獲得較高的補償;如果不過關,則可能分文沒有。
二、農民能在自家的承包地內建墳嗎
您好,針對您的農民能在自家的承包地內建墳嗎?問題解答如下, 農民不能在自家的承包地內建墳,根據法律規定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只能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內建造墳墓。因此農民不能把死者葬在自己家的承包地里。 相關法律可參考 《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谑畻l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谑鍡l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诙畻l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
[2]《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
[3]《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4]《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三、農村的在承包地上能建房嗎
在我國農村,農田一般屬于農業用地,是用來耕種的,任何人不能在農田上進行集體建房,只有宅基地才可以用于建設房子。如果你承包的土地是在國家劃定的基本的農田范圍,那是絕對不可以用來建房子的。
四、在農村承包土地上建房可以嗎
若有土地審批手續,承包地上可以建房。1.《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2.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這是我國土地管理的一貫原則。
3.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論占用何種性質的士地,無論臨時還是長期使用土地進行房屋建設,均應經有權機關審批。 在現實生活中,因承包人承包大面積土地進行種植或者養殖經營,客觀上確實需要建設一定的生產設施。
4.《土地管理法》對于承包人在其承包的進行農業經營的土地上建設兼有一定生產管理和居住功能的房屋,是否須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無明確規定。故《對關于非法占用林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請示的答復》規定,農業用地的使用者在農業用地上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工程,可以不經審批,但對于非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工程需經審批。根據此規定,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是否需要審批要視房屋的用途而定。以上是對你上述在承包土地上可以建房嗎問題的解答,希望您能滿意。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2]《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3]《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4]《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五、一間堡村征地建什么,國家占地房屋和土地是怎么補償的
1、各地的土地征收補償政策不一,具體細節到當地國土資源局查詢公告。
2、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4、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5、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6、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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