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一、代位請求權是怎樣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我們都知道現實當中行使代位權往往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之后通過人民法院來賦予自己執行代位權的權利,但是有的時候并不是一定就需要行使代位權,代位權還有其他使用方式,那么代位請求權是怎樣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二、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條件,債權人代位權是怎么實施的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以上就是債權人代位權問題的回答。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四、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是什么意思?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五、債權人代位權是怎樣組成的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1、債權人對債務人依法享有到期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六、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什么含義,該如何規定的
債權人的代位權通常也算是保全制度的一種。如果雙方存在著債權關系,但是如果債務人沒有及時行使本應該行使的對第三個人的權利,但是卻因為債務人沒有行使,給債權人的債權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那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債權代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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