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如何應對債務人死亡?
一、債務人死亡,債務人怎樣處理債務
1.關于債務人死亡時,其債務清償的問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限定繼承、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專屬被繼承人者(例如養(yǎng)老年金)外,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所以被繼承人之債務塬則亦由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繼承人當然成為債務人,不需債權人為任何表示。
2.但在繼承人有為限定繼承時,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法院在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財產清冊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于一定期限(叁個月以上)內報明其債權。又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在前述期限屆滿后,在該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這是關于債務人死亡債務的處理的解答
二、債務人死亡后債務應當怎樣主張,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可以向其繼承人主張債權,債務人死亡,其債務應當由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但是超出遺產范圍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也不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責任。
三、債務人死亡,債務怎么處理的
1、屬于債務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從債務人的遺產中主張權利。
債務人個人債務,根據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債務人死亡后,他的遺產要先用來清償所欠債務和稅款,清償后剩余的遺產再由他的繼承人繼承。若遺產已經被分割,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借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債務人無遺產可以償還,債權人的債權或債權不足部分將徹底消滅,無法得到補償。
2、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生的一方主張債務
夫妻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是無條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無遺產或夫妻雙方婚后有無共同財產為條件,也就是說,不管死者有無遺產,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
3、屬于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債務。
合伙債務,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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