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界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
一、商業秘密應具備哪些條件,勞動合同怎么約定商業秘密
一、商業秘密應具備哪些條件
商業秘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須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該信息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秘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和資料采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范圍、、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秘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后,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勞動合同怎么約定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動終止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離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還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秘密的。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二、商業秘密泄露的途徑有哪些如何有效防止該行為
商業秘密泄露主要有下列途徑1、人才流動泄露商業秘密;
2、兼職工作泄露商業秘密;
3、離退休員工被其他單位聘用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4、保密觀念淡薄泄露商業秘密;
5、企業自身經驗介紹,接待來訪等泄露商業秘密;
6、發表學術論文,泄露商業秘密;
7、企業職工為私利或私憤泄露商業秘密;
8、發生意外事故。
如何有效防止商業秘密泄露行為
(一)、通過制度、法律條款進行商業機密的保護。
通過與員工簽訂嚴格的企業商業機密保護合同,在企業內部建立商業機密文件使用的各種管理舉措,可以對員工試圖竊取商業機密的行為進行有效的威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商業機密的泄露;同時一旦商業機密泄露,也使得企業可以通過法律條款挽回損失,從而更進一步實現了商業機密的保護。
具體操作可以和員工簽訂保密協定,如有違反可以要求賠償。
1、加強機密的保密度
2、提高機密的價值轉換
3、對員工進行企業文化教育,培育主人翁責任感
4、實行關鍵員工內部持股
5、可以訂立保密協議。
(二)、通過技術手段來對企業員工可能泄露商業機密的行為進行進一步有效的控制,從而可以完全實現商業機密的全方位保護。這主要是通過對上述泄露企業商業機密的通道進行針對性的杜絕和防御。
三、商業秘密要有哪些條件,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商業秘密要有秘密性、價值性和防護性等條件。1、秘密性,只有尚未公開的信息才可稱為商業秘密;
2、價值性,商業秘密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實用性等特征;
3、防護性,商業秘密應當是已經被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商業信息;
4、商業秘密要有的其他條件。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為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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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四、我想問一下關于商業秘密的特征有哪些以及構成要件
特點1、非公開性。
2、非排他性。
3、利益相關。
4、期限保護。構成要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三)實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五、商業秘密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商業秘密權的構成要件有保密性,權利人對此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表現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價值性,權利人能因此取得經濟效益;實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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