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多個繼承人放棄后,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
一、繼承權多個繼承人放棄后,繼承人是不是就可以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繼承人有效期是多久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三、繼承人在繼承前放棄繼承可以嗎,有沒有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前放棄繼承是可以的。在我國的民事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其實總的來說,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公民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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