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解協議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嗎?
一、哪些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哪種案件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院調解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是否能夠調解
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強制執行的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申請人往往是勝訴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訴勝訴的被告。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執行完畢,就結束了整個訴訟程序。這就是法院調解后強制執行。
四、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有哪些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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