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注冊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一、規定股份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注冊要求是怎樣規定的
股份企業,是指企業資本為股份所組成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企業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企業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企業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企業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企業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依據】
《企業法》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企業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企業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企業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企業法》 第八十條
二、規定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和注冊要求是怎樣規定的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八十條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會怎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有的股東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責任,濫用權利,采用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
逃避債務,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這種情形的,股東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四、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出資是如何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風險提示公司在成立之后,有可能會盈利,也有可能會出現虧損的情況,由于股東需要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故此若是公司用于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虧損,此時股東不得以沒有參與經營活動等為由,拒絕責任的承擔。
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嗎?
專業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在轉讓有效的情況下未登記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對公司內部不登記不影響你的權利。
六、企業分公司無注冊資本可以注冊嗎
1、企業分公司無注冊資本可以注冊,分公司是沒有注冊資本的概念的。因為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是沒有注冊資本這個概念的。
2、與有限公司注冊登記一樣的是,分公司也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分公司的執照是“營業執照”,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和總公司是一樣的,但營業執照上沒有注冊資本。
任何分公司都沒有注冊資本的概念。因為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他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
3、與有限公司注冊登記一樣的是,分公司也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但分公司營業執照上沒有注冊資本。
4、分公司的執照是“營業執照”,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有法人資格,無需注冊資本,也無需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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