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連帶擔保,配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連帶擔保,配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連帶擔保,配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三種形態
1、擔保股東及其配偶共同簽署連帶擔保或配偶未簽署但事后追認;
2、雖未經另一方簽名或事后追認,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雖不屬于以上兩種形態,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二、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占比60%以上的股東能不參加嗎?
對外擔保股東會決議占比60%以上的股東不能不參加,這是由于股東決議的,必須要有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可以得到實行。占有股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東若是不參與,那么該股東大會的召開就是沒有意義的,但此時該控股股東也可以將自己的權益交給他人去參加會議。
三、股東對外提供擔保條件
1、被擔保人須是擔保人依法在境內外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不得為連續三年虧損企業,資源開發類企業除外;凈資產應為正值;
3、對擔保人的要求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凈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
4、債務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無需批準;
5、擔保履約逐筆核準,履約后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結匯需經外管局逐筆核準;
6、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15日內到外管局辦理登記
四、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是什么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處理的,即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1、章程有規定的情況
公司擔保可以認為屬于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一般而言,公司章程會規定擔保計劃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才得以實施。
2、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公司擔保的問題作出必須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則應該運用關于代理的規定。
五、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于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六、請問一下關于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是什么
依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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