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付款人重大過失付款,由誰承擔責任?
一、票據付款人有重大過失付款的,由誰承擔責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風險提示惡意與重大過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未依照規定對提出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以及匯票背書的連續性履行審查義務而錯誤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間對公示催告的票據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的;
(五)其他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
二、銀行本票出票人是銀行嗎
1、申請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2、受理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了解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3、交付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三、發票清單蓋公章還是蓋發票章
1.發票清單蓋發票專用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四、發票清單蓋公章還是發票章
法律分析發票清單蓋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五、發票聯沒有蓋發票章是可以入賬嗎
1、發票聯不蓋發票章不可以入賬,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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