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最新立案標準1、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2、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生產假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二、請問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為,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涉嫌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等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四、生產銷售假藥罪公安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將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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