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處理要遵循哪一些原則 涉外結婚需要遵循哪些條件
一、涉外婚姻處理要遵循哪一些原則
我國在面對涉外婚姻案例時會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我國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婚姻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關于涉外婚姻的管轄權的規定如下如果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向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在國外結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三條
三、涉外結婚需要遵循哪些條件
涉外結婚需要遵循以下條件1、結婚時,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
3、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四、涉外結婚的程序是什么樣的,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一、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涉外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3、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5、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三、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五、涉外離婚的管轄確定有什么特殊原則
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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