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到底有什么區別?法律依據從何而來?
一、預售合同和購房合同有什么區別,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人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的銷售。
因此,如果是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買受人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房屋時,因為銷售的是期房,所以一般會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在二手房買賣中,因為不存在期房的問題,所以簽訂的是購房合同。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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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
二、你好關于購房合同和預售合同是一樣的嗎
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
因此,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戶手續。
三、無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無預售許可證的購房合同是無效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商品房預售施行預售許可證制度,只有開發商持有預售許可證明,具備預售許可證,其與買受人簽訂的預售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則,合同有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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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辦理備案登記,這份合同有效嗎
該份預售合同是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可知,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辦理登記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否則,當事人在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以預售合同沒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即便雙方約定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生效條件,但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比如一方已經支付房款,而另一方接受的,即便沒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該合同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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