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和規定
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怎么構成的,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是,對于客體要件是侵犯了社會澡安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這都是有規定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如何認定規定是什么
認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條件是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包括四方面,第一個方面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候的主觀狀態;第二個方面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觀法益以及客觀造成的危害結果;第三個方面是行為人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
四、介紹賣淫罪構成要件,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滿足以下條件,構成介紹賣淫罪
(一)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上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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