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違約金情形包括什么
一、約定違約金情形包括什么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1、約定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2、約定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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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合同規定違約金司法解釋的是怎樣的?
合同規定違約金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指的是違約金的數額大于實際損失的130%。
三、違約金包含30%嗎,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違約金不得過分高于或過分低于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法律并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出現違約行為時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或過低,否則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一、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與之依法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外)。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理由明確作出了限制規定,即僅限于兩類,分別為“因合法出資培訓而簽訂服務期協議”和合法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都會因“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二、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至于怎樣的數額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據勞動報酬“合理確定”,就沒有下文了。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違約金約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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