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犯罪中作為義務的來源是什么
一、不作為犯罪中作為義務的來源是什么
1、基于對危險源的支配而產生的監督義務,包括
①對危險動物、危險物品的管理義務;
②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督義務其中包括與行為人之間存在監護、監管關系;
③對自己先行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險的消除義務。
2、基于與法益的無助狀態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包括
①基于法律規范產生的保護義務;
②基于職務、業務而產生的保護義務;
③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保護義務;
④基于自愿接受行為而產生的義務。
3、基于對法益危險發生領域的支配而產生的阻止義務,包括
①對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車等場所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
②對發生在自己身體上的危險行為的阻止義務。
二、成立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定罪刑事責任是什么樣的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成立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成立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定罪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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