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需要犯罪構成包括主觀方面是處于故意,主體的方面是司法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是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于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三、民事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要件為
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2.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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