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離婚起訴后,第二次起訴開庭會判離嗎?
一、第一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開庭會判離嗎?
回答"第一次起訴判不離,第二次起訴離婚肯定判離嗎"的答案如下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訴離婚,那么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會判離嗎?法官判離不離婚是根據雙方婚姻感情的,第二次不一定就會判準予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會判離嗎?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及證據(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二次起訴能離嗎
1、需要結婚證,若有子女也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如丟失,請到相關部門補辦。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2、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后6個月之后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三、已經第二次起訴離婚了,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1、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的,在調解無效后,會判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四、民法典第一次起訴離婚沒離第二次會判決嗎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因為所謂的六個月期限,就是法律給予夫妻雙方的冷靜期,以免一時沖動。可是,經過一個冷靜期后,依然執著離婚,那就說明了離婚的決心,法官一般會認定婚姻感情破裂而判決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五、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成功第二次會判離嗎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項規定說明,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后,原告在六個且內又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
這項規定還說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后,是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法院就會受理并依法進行審理。所以同妻可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就會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依法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
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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