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簽保密協議將受法律保護
一、想了解一下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力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一個隸屬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的。
二、針對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力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一個隸屬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的。
三、員工無離職證明但未和原單位簽訂保密協議,能否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與原單位的保密協議是否存在對后一雇主沒有影響。背景調查不是法定義務,而是公司為了防范風險采取的管理措施。一般員工沒必要做背景調查,因為太貴了。
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讓勞動者簽訂相關的承諾書,如因勞動者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產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者承當相應的責任。
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1.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一個隸屬關系。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添加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簽保密協議是有效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1.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2.保密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保密協議雖然從屬于勞動關系,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有效。保密協議具備勞動合同基本的,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六、簽訂勞動合同未蓋章的有法律效力嗎
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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