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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07:12:42刑事辯護1137
危險犯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一、危險犯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1、危險犯既可能是行為犯,也可能是結果犯。主張形式的犯罪論的學者一般認為,行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結果發生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以發生一定結果為必要的犯罪。

2、但同時認為,有的行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寧),有的行為犯對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險(如偽證罪有導致誤判的可能性)。因此,結果犯與行為犯中都可能有危險犯;換言之,危險犯既可能是結果犯,也可能是行為犯。

二、是危險犯又是結果犯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就是工傷賠償賠償的規定。

三、危險犯是不是也是結果犯

是的;但具體的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刑法理論通常還將犯罪分為行為犯與結果犯。雖然人們對行為犯與結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綜合各種觀點來考慮,危險犯既可能是行為犯,也可能是結果犯。在解決危險犯的結果地位問題時,需要首先明確兩點其一,不能以“結果就等于給一定的客體(法益)造成了實際損害”這樣的先驗命題為認識前提,否則,自然就會把危險犯的危險排除在危害結果的范疇以外。實際上,危險犯的危險狀態的結果地位問題的解決根本上有賴于危險狀態自身是否具備結果的應有屬性,以實害結果作為衡量危險狀態是否具有結果屬性的標尺無疑是靠不住的。因為危險狀態和實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客體所造成的在危害程度上截然有別的事實。其二,不能將非獨立犯罪類型的預備、未遂及中止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與具有獨立危險構成要件的危險犯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混為一談。前已述及,前者是一種理論上的、作為實質違法根據的危險,而后者則是一種規范上的危險。因此,適用于后者的結論就未必能同樣適用于前者。比如,承認具有獨立危險構成要件的危險犯的危險的結果屬性并不意味著就等于說非獨立犯罪類型的預備、未遂及中止行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險也具備結果屬性。

四、危險犯是一種結果犯

年休假一般工資按照正常工資發放,對于確實沒法安排年休假的按照300支付年休假的勞動報酬。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頒布,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條例規定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五、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有哪些

產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不合法。產假期間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辦理生育保險繳費的,產假工資應當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六、一切危險犯都是結果犯

可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需要雙方一起去取,需要帶駕駛證等材料去取。拿了認定書不等于結案,,要雙方達成賠償或諒解協議并已履行才可以結案。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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