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哪些
一、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哪些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于行政。第一,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規范中作出規定,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第三,法律優先。含義包括
1)在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范,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于法律相抵觸,凡有抵觸,都以法律為準。
2)在法律尚無規定,其他法律規范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就此事項作出規定,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范的規定都必須服從法律。
第四,依據法律。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體現為制定規范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體現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
第五,職權與職責統一。職權,就是憲法、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
二、行政法特點有哪些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十分豐富由于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由于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4.行政法規范是以多種多樣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是由多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為規范組成的統一體。
5.行政程序性規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范,與行政實體性規范通常交織在一起,其存于同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三、行政法的特點?
有下列五個特點; ①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規范是以多種多樣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是由多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為規范組成的統一體。 ③行政法規范的數量多,廣泛。 ④行政法規范具有明顯的易變性。 ⑤行政程序性規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范,與行政實體性規范通常交織在一起,其存于同一個法律文件之中這就是行政法的特點,希望對你有用。
四、行政法是什么意思,行政法有什么特征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行政法散見于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十分豐富由于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于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4、與經濟法的區別
1性質不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不是單純的行政管理關系。
2主體地位以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聯結狀態不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中主體的地位雖有上下層次之分,但彼此卻都互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3主旨不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中的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從根本上服從經濟規律,行政活動首先服從的是長官意志。
4調整手段不同,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為輔而且一般與經濟手段等結合運用,行政法則以行政手段為主,主要以命令與服從的方式實施。
五、法律規定法人的規定有哪些,有何規定
法律規定法人分為三種1、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3、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根據《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
六、民法不當得利條款有哪些,不當得利的情形有哪些
對于民法不當得利條款有哪些,不當得利的情形有哪些這個問題,解答如下不當得利的特征1.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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