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成為票據保證人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票據保證人
1、匯票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2、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持票人有權向匯票保證人請求付款,匯票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匯票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匯票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匯票保證人在追索權和民法上的保證人的請求權基本是一致的,可以借助民法上的概念來理解票據法上的保證人的追索權。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3、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票據的保證,有哪些規定
可以成為票據的保證人的主體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條
三、我想問一下關于見證人可以是哪些人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是遺囑見證人,除了以下人員不可以擔任見證人,其他人員都可以擔任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果是合同見證人,那能擔任見證人的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與合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
四、見證人可以是哪些人
遺囑見證人應具備的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
3、非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本人。
如果是合同見證人,那能擔任見證人的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與合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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