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營業執照作擔保,朋友貸款有風險,你該如何應對?"
一、我一個朋友跟銀行貸款,用我的營業執照擔保,我會承擔哪些風險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后的剩余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在成為他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貸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貸款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貸款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貸款人人有經營業務的人或貸款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于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后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
另一方面,還要摸清貸款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對擔保人來說,風險大小主要取決于貸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大小,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會越小。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財產多少和負債數額的大小決定的。故在提供擔保時,首先要看被貸款人能支配的財產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再者要摸清貸款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貸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財產與貸款數額相差較大,或者被擔保人雖然有自己的財產,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
二、存單質押信托貸款風險包含哪些
存單質押信托貸款存在以下風險1.防止客戶和質押人主體資格無效、生產經營違規違法、營業執照等證件過期的法律法規風險。
2.防止質押權利的所有權、真實性、合法性存在問題導致無效質押風險。
3.防止質押貸款本息超過質押物的本金及利息導致部分債權質押落空的風險。
《擔保法》第75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擔保法》第76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規
[1]《擔保法》 第75條
[1]《擔保法》 第76條
三、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包含哪些風險
1、貸款費用高。由于小貸公司的申請門檻低,承擔的放貸風險自然也相對較大,在風險換利潤的貸款行業中,收取的利息會高于銀行也就顯得理所當然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小貸公司間的收費標準也會各有差異,貨比三家對借款人來說仍是王道。
2、貸款騙局多。在魚龍混雜的無抵押貸款市場,不少穿著小貸公司“外衣”的不法分子,對于用錢心切的借款人實施詐騙行動??偟膩碚f,
80%的貸款機構都會以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利息等名目,要求借款人提前交費。但實際上,正規的小貸公司只會在成功放款后的第一個月,才開始收取相關費用。
四、借名貸款的風險包含哪些
實踐中,“借名貸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產生的矛盾糾紛較為復雜,審理中難以認定和解決。而“借名貸款”糾紛處理的核心的問題在于法律關系及還款責任的認定。但是,若在沒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是要對其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實際借款人并未與出借人(即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不用受該合同的約束,無需承擔向銀行還款的責任,而名義借款人卻要受合同的約束,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規定,名義借款人作為代理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即實際用款人承擔,而使名義借款人存在免于承擔還款責任的可能。然而,對于名義借款人來說,也應充分考慮到借名會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和損失,例如逾期貸款導致的不良信用記錄等,因此需要謹慎行事。同時,在認定時也要嚴格區分“代理實際借款人借款”和“為實際借款人借款”,因為前者明確設立代理法律關系;而后者系獨立的借貸或其他法律關系。五、擔保貸款的風險包含哪些
1、貸款抵押“優先權相對不優先”的風險。
2、貸款抵押審查不力的風險。
3、簽約與抵押登記的風險。
4、貸后抵押管理中的風險。
5、抵押權行使的風險。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引用法規
[1]《擔保法》 第五十三條
六、做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包含哪些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1、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擔保人的責任免除情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拒絕償還情形。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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