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構成
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由什么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于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也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肘,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序規定目的在于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秘密監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秘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說,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單位。監聽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秘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具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等。如果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秘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于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于好奇,不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5、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考試作弊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如何構成的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另外,秘密聯絡、截密等器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準。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范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偵查、保衛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部門嚴格控制。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在法律上屬于一般禁止的事項,因此除非已有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準,原則上均屬于非法生產、銷售。實踐中對于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必須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應當認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否屬于非法行為的證據規則不同于一般案件,這是因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除經專門特許外,均為非法,即國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國家安全部門指定、特許專用間諜器材生產、銷售是不同于其他行業管理的,其指定、特許行為一般是不對外公布的,所以,行為人不能提供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本身就說明其行為是非法的;同樣,即便經過指定、批準的,如果其行為超出指定、批準范圍,超出部分仍應認定為非法,非法生產是指未經批準,運用各種手段加工、制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實踐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設計加工,如設計加工竊聽裝置;自行編制,如編制一次性密碼本;組裝,如購買電子元器件組裝竊聽裝置;改裝,如把一般民用電子設備改裝成電子截聽設備等,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手段,只要從無到有地制造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設備經過改造變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就構成非法生產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只要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屬于國家安全部確認的專用間諜器材,即使其產品質量、性能低于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銷售是指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銷售論。但如果走私專用間諜器材達到走私罪標準的(偷逃應繳稅額在50000元以上),應作為牽連犯比較兩罪分別可能判處的刑罰,從一重處斷。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于苛刻,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三、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由哪些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于苛刻,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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