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以設置留置權嗎?
一、我想請教一下股權可以設置留置權嗎
可以的。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的約定,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應具備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法定的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關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第
二、債權人基于合同規定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第
三、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
二、土地未掛牌可以建設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從法律本質上講,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是國家特許某些當事人享有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性質在《行政許可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從土地出讓方式經歷從劃撥到有償使用,從協議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國家通過出讓合同來規范和調控土地市場,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以實現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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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許可法》 第12條
三、質權和留置權有什么區別,設立質押有什么風險
一、質權和留置權有什么區別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二、設立質押有什么風險
1、對于質押物的選擇。
銀行對于企業用于質押的物品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判斷這些擬作質押物的物資是否屬于銀行要求的品種范圍。質押物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日后一旦企業無償換能力時,質押物的變現能力,以及銀行的損失程度。
2、對于質押物的市場價格進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識到市場價格可能帶來的風險。
銀行一般會按照質押物價款的70%左右發放貸款。但是有些貨物的價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這樣給銀行帶來風險就比較大。如果質押物的價格突然出現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銀行已經按照之前貨價的一定比例發放了貸款,那么價格的下降勢必會導致銀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銀行面臨的潛在風險無言而喻。因此銀行應對行業進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奪是否將該貨物作為質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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