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如何處理以及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續簽
一、勞動合同續簽如何處理以及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嗎
勞動合同續簽由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二、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去公司續簽合同可以嗎
您好,針對您的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去公司續簽合同可以嗎問題解答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2021]249號)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以上為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解答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三、合同未到期可以續簽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合同未到期也可以續簽。只要當事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自行協商,確定續約的時間。例如租賃合同到期前,當事人可以協商續訂,但續訂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1]《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四、員工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員工合同到期員工可以自愿不續簽;但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五、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但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存在非法情形的,按照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六、合同續簽幾次可以簽終身,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合同續簽兩次的,可以簽終身。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續簽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需要勞動者沒有過錯,或者沒有不能適應工作崗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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