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相關解釋重要
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節錄)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六十八條
[2]《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二百一十條
二、關于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的相關解釋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節錄)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六十八條
[2]《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二百一十條
三、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相關解釋規定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節錄)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六十八條
[2]《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二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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