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立案不處理怎么辦
一、交警立案不處理怎么辦
去醫院治病,醫療事故鑒定死亡賠償金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治療過程中致人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只能按照規定給予最高不超過6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沒有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這就形成了法律實施的一個空白。同時,構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的卻可以依照該條例給予30年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這樣易誘發醫護人員的道德危險,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在治療患者時,因致人死亡無需賠償死亡賠償金,就會出現“治傷不如治死”的嚴重違背常理的現象,加劇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不利于社會和諧。二、報警沒有立案如何處理?
1、公安機關對報案人的報案,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而不予立案的,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2、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三、如果報警立案了一直不處理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接受報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對報案進行立案,立案后要進行偵查。對于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后一直不處理的,報案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或者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后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復議、提請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引用法規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六十四條
四、報警立案會查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報警立案后,對于立案的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會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偵查終結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并且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五、立案后警察就不管了應該如何辦?
1、如果當事人認為公安的行為不妥,可以去上級公安機關控告或投訴,要求依法辦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2、此外,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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