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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管轄法院? 沒有規定!

法律咨詢網2023-07-14 10:36:01合同事務969
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管轄法院? 沒有規定!

一、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管轄法院?

可以選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也可以選擇運輸始發地或目的地的法院起訴。貨物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都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合同糾紛后,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具有管轄權的。

二、道路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地法院一般如何規定?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復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三、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的,由約定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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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四、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具體的規定

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分包合同糾紛雖然是工程合同糾紛的一種,但是不屬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這也就意味著,分包合同不適用于專屬管轄,可以不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依其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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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六、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依據是什么運輸合同爭端的管轄人民法院

律師解答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擇一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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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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