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怎么做,需要哪些材料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怎么做(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等級判斷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三、工傷認定申請需要哪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流程
您好,針對您的工傷認定申請需要哪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流程問題解答如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解答很清楚。以上就是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四、申請工傷認定,需要什么資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4、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 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可以提交用人單位、相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證明材料。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五、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進行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⒈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⒉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⒊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⒋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六、什么時候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時需要哪些材料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應該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的證明材料
2、勞動合同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報告、住院病案等)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4、受傷害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事故情況說明
6、遣和借調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提交雙方用人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材料。
7、代理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代理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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