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分扣完了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駕照分扣完了要怎么辦
一、駕照分扣完了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駕駛證扣分完了,也就是累計扣完12分,不能開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六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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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
二、駕照分扣完了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駕駛證扣分完了,也就是累計扣完12分,不能開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六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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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三、駕照分扣完了怎么辦
1、駕駛證分扣完了,應該在15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參加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2、【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引用法規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八條
四、駕照分扣完怎么辦
1、通常駕駛證的12分都被扣完了,只能重新考駕照或者等下一個積分周期,但如果走對了流程,駕照很快就會有第二次扣分機會。在駕照被扣的15日之內,參加為期5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條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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