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與逃稅罪 非法經營構成逃稅罪嗎
一、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與逃稅罪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犯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2.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非法經營罪與逃稅罪的區別與聯系
1、注意合同名稱與合同是否一致。有些企業使用合同統一,這本是好事,但由于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會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
2、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3、在合同中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計算方法《民法典》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法院就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而不予支持。
4、確定管轄法院。現在一些案件,經常在訴訟管轄方面耗費時間和精力。
5、注意用詞嚴謹。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
6、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當前,經營單位的性質、種類、背景比較復雜,有關部門的管理不到位現象比較普遍。
7、合同條款必須對等性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民法典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
8、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9、注意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公司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來的。
10、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明確有的合同在約定仲裁事項時,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
三、什么是非法經營?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上述可以得出,經營疫苗應當獲得許可,如未經許可經營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司法解釋,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由上述可以得出,經營疫苗應當獲得許可,如未經許可經營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我國《刑法》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對這類人造假疫苗的行為和非法經營的行為,我國的相關部門進行嚴厲的追究。處罰這類犯罪者的犯罪行為。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健康,對相關犯罪者處以相應的有期徒刑和罰金處理,維護我國的醫藥市場的健康發展。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五條
四、逃稅罪欺詐罪的處罰方式
法律上并沒有欺詐罪,只有詐騙罪,詐騙罪和逃稅罪的處罰是一樣的,情節較輕的,都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存在情節較重的情況,逃稅罪要判3~7年有期徒刑,詐騙罪判3~10年有期徒刑。
五、非法經營罪與逃稅罪的區別
所謂正當經營行為,就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所允許并加以保護的市場經營行為。就非法經營罪區別而言,正當經營行為是指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獲得經營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及其他限制買賣物品。 正確區分非法經營行為與正當經營行為的核心在于判斷行為人是否滿足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如前所述,主觀方面主要是看行為人是否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客觀方面就要看行為人有無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實施了某種法律許可的經營行為,就屬于正當的經營行為。
六、非盈利法人逃稅罪的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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