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不追究刑事責任是犯罪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逃稅罪不追究刑事責任是犯罪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逃稅罪若是被抓之后,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也是犯罪,就只是將嫌疑人的罪名定下來,但是并不予以相應的處罰,逃稅漏稅的行為本身上就是屬于犯罪行為,當事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二、逃稅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法律規定是什么
逃稅罪既遂首先會被相關的行政機關責令補繳逃稅的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如果是行為人補繳的,此時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行為人不補繳的,此時會根據逃稅的數額來確定刑事處罰的刑期長短,最長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逃稅罪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嗎?
如何理解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逃稅罪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二、如何理解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正確理解逃避繳納稅款一定條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修正案對納稅人第一次“逃避繳納稅款”的處理辦法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將逃避繳納稅款的初犯用行政處罰結果替代了刑事處罰責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條款,在執行過程中應嚴格予以規范。
1、正確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首先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應理解為就是要全面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要求全面、及時地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行政處罰也必須在有效期內執行,納稅人提出復議復核或訴訟 的,在納稅人窮盡法律救濟手段之后仍維持該決定的,以最后的有效執行期限為準,中途超過時限造成救濟無法實現的,必須及時履行,否則即便履行了行政處罰,也不應視為該款的規定。其次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催繳行為同時做出,防止執法人員不作處理,待司法機關掌握情況準備介入時再作行政處理,使其變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的手段。再次,行政處罰的力度要與刑事處罰相一致,這樣才能體現罰當其罪的原則。
2、正確理解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前置程序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機關發現后直接偵查的案件是否還需要由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呢行政處罰前置程序是對納稅人有利的保護程序,是逃避繳納稅款處理的一般程序原則,應適用于所有的納稅人。涉嫌偷稅罪的納稅人應由稅務機關先行行政處罰,然后根據納稅人是否接受處罰再考慮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如稅務機關不能先行處罰,刑法修正案逃避繳納稅款一定條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就無法得到落實。也就是說這時不作行政處罰,對有關納稅人是極其不利的,不能體現刑法的平等原則。如果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還要移送呢按移送規定來看標準應是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稅務機關終究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權是司法機關。稅務機關有可能受檢查權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響處理的不全面。稅務和公安應做好機制銜接工作,對這種情形稅務機關應向公安部門進行備案,便于部門之間的監督。
3、正確理解該款的兩個限制性條件一是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的規定,應理解為納稅人前次因逃避繳納罪被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后,在5年之內又犯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前次刑罰的執行既包括主刑的執行,也包括附加刑的執行,對于罰金刑的執行應以最后按照判決全部繳納完畢為止,否則不視為執行完畢。關于后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時間標準應如何界定,也會產生歧義。如是以應稅行為的發生日,還是有效期內的申報日,以及還是執法機關的發現立案之日。應區分納稅主體的不同而規定不同的時間標準,對于取得納稅登記的,應以法律規定的納稅有效期為準,超過該期限時,就應視為逃避繳納稅款之日;對于沒有取得納稅登記的納稅主體,從其知道或應該知道需要繳納稅款之日后一段時間內為納稅期限,超過的就視為逃避繳納稅款日,具體時間應不低于取得納稅登記的納稅人繳 稅期限。
4、正確理解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首先,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原由必須是納稅人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如果是因違反稅收管理法規定或其它稅法而由稅務機關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則不屬于此處的二次處罰規定。其次,此處的二次必須是對同一納稅主體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針對自然人的,后此是針對該自然人設立的法人的,也不屬于兩次行政處罰規定。再次,做出兩次行政處罰的主體既包含地稅國稅,還包括其他依授權實施稅政的受托機關依法做出的針對逃避繳納稅款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如果納稅人因同一經營行為逃避繳納不同的稅種同時受到國地稅的雙重處罰,則應視為一次行政處罰。因為對于納稅人來說只有一次違法行為,不能因處罰主體的不同而成為兩次處罰結果,否則就會失去法律的平等性。最后要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保證各種處罰的透明性,以便于執法人員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防止放縱犯罪。
四、犯了逃稅罪初罪免責嗎,該如何規定的
逃稅罪初次是免去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過也是有一定條件的。逃稅已經被證實,那么稅務機關首先會通知逃稅的人員,趕緊補交稅款,逃稅的人員此刻就必須要及時準備補繳稅款,同時逃稅之后必須要把稅款補繳上之外,還需要繳納一定程度的滯納金。
五、在哪些情況下逃稅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同時滿足以下三個前提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1、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
2、繳納滯納金;
3、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注意,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但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六、逃稅罪是刑事責任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孩子離婚后怎么給孩子撫養費”的解答如下第一、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個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第二、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三、如果父母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則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的標準,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間確定比例。第四、若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當然,有條件的父母一方也可一次性要求給付。【法律條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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