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授權委托
一、工傷認定的授權委托
工傷職工可以委托朋友申請工傷認定,但需要出具委托書。人社局要核定委托書是否真實,通常需要公證。申請工傷認定的流程如下1、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認定為工傷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3、持鑒定結論、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等材料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二、單位工傷鑒定委托書申請流程
如果對于員工來講,因為工傷導致工傷鑒定,需要進行一定的委托書,所以我們今天來共同講一下,單位工傷鑒定委托書應該如何申請?根據相關的辦法規定,申請委托書寫,應該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還要有申請書,詳細的看下文。
三、用人單位拖延時間,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書有效嗎
1、勞動者可以自己到勞動局工傷科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然后由工傷科代為到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公司不配合的話,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工傷鑒定可以是病情穩定,也可以是出院后)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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