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認定標準
一、我想請教一下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及婚后財產歸屬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無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所得除了個人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二、你好問一下針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及婚后財產歸屬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無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所得除了個人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三、想了解一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及婚后財產歸屬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無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所得除了個人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四、規定法律是應該怎么規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如何處理
看情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汽車、房產以及實際所有的其他財產進行控制;并單方使用,又不能說明合理用途,該行為屬于嚴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益,構成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后,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或者有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情形的,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五、修訂法律是應該怎么規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如何處理
看情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汽車、房產以及實際所有的其他財產進行控制;并單方使用,又不能說明合理用途,該行為屬于嚴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益,構成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后,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或者有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情形的,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六、婚前財產必須公證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婚前財產不一定要公證。
法律上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無需經過公證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公證不是婚前財產協議的必須要件。
但是經過公證后的婚前財產協議則是全面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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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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