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有哪些規定?
一、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對犯污染環境罪的人的量刑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加重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二、環境污染罪有追訴期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污染環境罪仍然是有追訴期限的,該罪所適用的追訴期限應當根據其法定最高刑進行決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三、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律依據
1、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2、客體方面侵犯的是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3、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
4、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四、污染環境罪適用緩刑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構成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分子符合條件的,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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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七十二條
[1]《刑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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