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常見的環境污染有哪些環境污染的分類是怎樣的
一、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有觀點認為,《解釋》第1條前5項將“嚴重污染環境”解釋為5種行為,而后9項則將“嚴重污染環境”解釋為9種結果。此種解釋方式將行為犯與結果犯規定在同一個罪名之下,表現出了一定的糅合性。也有觀點認為,本罪是結果犯,主要理由為第一,本罪是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發展而來,后者是結果犯,故本罪也應當為結果犯。第二,本罪的罪過形態包含過失,而過失只處罰結果犯。第三,根據《解釋》規定,第1條中后9項事實上都要求行為造成一定的結果方符合“嚴重污染環境”之要求。(一)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的觀點值得商榷1、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雖然是本罪的前身,但是立法者已對其罪名表述進行了改造,刪除了“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結果犯特征性表述。這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思維的轉變。
2、雖然本罪罪過形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而過失只處罰結果犯,但這并不能從邏輯上得出本罪是結果犯的結論。因為邏輯推理大前提中,既有故意形態,也有過失形態,上述推理有意忽略了故意形態。簡言之,故意污染環境的行為也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污染結果。
3、《解釋》第1條中后9項雖然要求行為對人身、財產等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并不等于本罪為結果犯。因為即使是行為犯,也要求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犯罪。我們認同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并不意味著任何的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在特定的地點、超過特定的數量排放、傾倒、處置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后9項事實上是通過污染行為對人身、財產的侵害程度,體現環境污染行為的具體程度。(二)污染環境罪屬于行為犯還有如下理由
1、符合立法趨勢隨著風險社會的來臨,縱觀近幾年刑事立法,會發現刑法的觸角不斷前移。行為犯、抽象的危險犯不斷增多。最為典型的便是醉酒駕駛入刑,這體現出立法者由結果無價值論向行為無價值論的思維轉變。以上是對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問題的解答
引用法規
[1]《解釋》 第1條
[1]《解釋》 第1條
[1]《解釋》 第1條
二、環境污染罪的構成特征及法律依據
1、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2、客體方面侵犯的是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3、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
4、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三、常見的環境污染包括哪些?環境污染的分類是怎樣的?
常見的環境污染有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聲污染、農藥污染、輻射污染、熱污染。環境污染的分類
按環境要素分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水體污染。
按屬性分顯性污染,隱性污染。
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波污染等)固體廢物污染、液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四、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條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五、污染環境罪即包括公司犯罪行為的認定
認為以單位是否充分進到管理義務好主意義務作為認定個人污染環境罪和單位污染環境罪的標準,依該說元的過失欣慰既可能構成單位犯罪,也可能構成個人犯罪,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單位對元已經履行了適當的監督義務時,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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